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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塑料输水管材及管件


作者:科标公司-张弛 来源:www.cdkbjc.com 时间:2018-12-13 9:49:30 浏览次数: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塑料输水管材及管件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低压输水灌溉用薄壁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冷热水用聚丙烯(PP)管、冷热水用聚丙烯(PP)管件、给水用聚丙烯(PP)管材、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材等输水管材及管件。具体产品的适用范围见附件2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产品抽样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相同材料、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不同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材料、压力等级和连接方式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具体的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2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3)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实施规则要求的管理性文件;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若有的话);

 

5)各认证单元内所有系列产品清单;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规格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7)产品执行/明示标准(采用国家/行业标准,可不必提供);

8)产品定型检验报告和定期型式检验报告(两年有效期内);

9)产品结构图、产品样本和说明书;

10)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

11)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12)产品主要原材料及其合格供应商清单;

13)其它需要的资料。

 

4.2 产品抽样检验

4.2.1 产品的抽样

4.2.1.1 抽样的原则

用做抽样检验的样品由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到生产企业现场抽取并封样,抽取的样品必须为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规格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照标准规定的分组要求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分组要求见附件2)。

4.2.1.2 抽样的数量

抽样的数量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详见附件2)。

4.2.1.3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样品按申请人要求处置,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具体依据的检测标准见附件2

4.2.2.2 检测项目

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2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产品为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有代表性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及配方和结构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应与抽样检验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上的标识应与抽样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如力学性能等,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的范围

  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生产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贮存以及相关的质量活动等。

4.3.3 初始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3至5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验、工厂审查结果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的抽样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时间一般为按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时间实施检测后,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交检验报告,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12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条件、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可能到影响产品符合性和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2至3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

产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4.6 认证复评

复评申请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期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基本相同,复评内容覆盖初次认证的全部内容。

5、  认证证书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关于认证证书的管理规定。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机构每年通过定期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来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使获证企业获得认证证书的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的结构设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等发生变动,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企业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涉及部门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

同时,证书持有者需要在同一认证单元内增加或减少产品型号和规格时,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也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

5.2.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或应申请方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经过评价确定需送样检测的,要在测试合格后方能变更。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将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按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正确、规范的使用认证标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的样式由认证机构规定。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变形的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如:粘贴、模压等。

6.4 标志的位置

根据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实际情况直接加施在产品上或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7、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2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塑料输水管材管件产品说明表

附件3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塑料输水管材管件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说明

 

 


附件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按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还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获证产品主要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等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贮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设计依据、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结构、主要原材料、配方、工艺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后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更新,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工厂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主要原材料/主要外协件检验/验证记录

● 供方评价记录

过程确认记录(针对关键工序)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运行检查记录

例行检验

● 确认检验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单位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材料及外协单位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规定,以确保供应商及外协单位具有保证主要原材料及外协件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及外协单位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3.2 采购流程控制

工厂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3.3 主要原材料/外协加工件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外协件的检验或验证及定期确认检验办法,以确保主要原材料/外协件满足规定的要求。

主要原材料/外协件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外协单位完成。当由供应商/外协单位检验时,企业应对其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主要原材料/外协件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外协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外协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5.1 例行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3)。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包括工序检验和出厂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5.2 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3)。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若工厂不具备测试条件,可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确认检验。

6检验测试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测试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测试的能力。

检验和测试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试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测试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申请认证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制定主要原材料、主要外协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和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配方、工艺工装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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